(2013)章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黄思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于秀兰,女,生于1949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许继芳,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济南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申请延期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秀兰、委托代理人许继芳,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0日生育一子黄某某。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亦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于2009年患上精神病,被告不但不予治疗,反而将原告遗弃,原告之母无奈之下将原告接回家,在医院治疗至今。原被告分居已五年,被告未尽扶助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3、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2000元,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3、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0100元,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黄某某由我自行抚养。原告2008年离家时尚未患有精神病,原告患病与我没有关系。我村在2010年按人口发放土地补偿款属实,但实际发放金额是每人19700元,该款我已全部用来偿还结婚所负债务,现已不存在。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很好,并于2007年1月20日生育一子黄某某。2、2008年农历8月23日,原告母亲将原告接回娘家,至今原被告已分居五年。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8床被子,被告同意返还。4、2010年,济南市南水北调工程东湖水库工程占用白云湖镇黄家塘村土地,每位村民获占地补偿款20100元,该款一次性发放。5、2013年1月30日,原告因“多疑、妄闻、孤僻、懒散5年”入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13年4月9日,原告病症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户籍证明信3份、住院病历1份、诊断证明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自2008年即分居,现已五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已经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同意婚生子黄某某由被告自行抚养,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子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2010年收到土地补偿款是每人19700元,但该补偿款已经全部用来偿还结婚所欠债务,现已不存在,不同意返还原告所分得的部分,经本院调查,该土地补偿款应为每人20100元,并于2010年一次性发放,故对被告关于土地补偿款是197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201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某由被告黄某某自行抚养,原告每月探视黄某某一次,每次两天,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早9点将孩子接走,周日下午5点将孩子送回。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8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玲代理审判员 张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