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易兴辉与付玉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辉,付亚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易兴辉,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付亚宝,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兴辉诉被告付亚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兴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兴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兴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兴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