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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庞蕊与和县铁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时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蕊,和县铁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时德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庞蕊,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铁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英蛾,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和县铁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被告:时德安,男,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蕊与被告和县铁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时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庞蕊负担。审 判 长  施祖民代理审判员  王 荣代理审判员  邱 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