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庆安与王建达、淮北市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安,王建达,淮北市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陈庆安,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达。被告淮北市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安与被告王建达、淮北市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安于2013年6月31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万元整。后原告程庆安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安撤回对被告王建达、淮北市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庆安负担。审 判 长  赵久涛审 判 员  谢守福人民陪审员  周 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