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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袁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杜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