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某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65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