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民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曾德军诉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德军,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保字第77-1号申请人:曾德军,男,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雷顺兵,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什邡市宏兴唐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文华南街42号。法定代表人:余章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曾德军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8年2月和2009年10月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三套房屋,总价款1884572元,双方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和逾期违约金等也作了约定。后申请人按约给付了房款,被申请人却未按约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延期达4年之久,按约定逾期每日万分之二,被申请人应承担58.14万元的违约金。为保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现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5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5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