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俞充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充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52号原告:俞充权。委托代理人:应乃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安风英。原告俞充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充权以其损失已由第三者赔偿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俞充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充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俞充权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