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付伦与四川鸿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伦,四川鸿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付伦。被执行��四川鸿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成中路。法定代表人杨刚,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鸿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