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坤。被告: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非,董事长。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工工程进度款及赔偿停工损失1442500元,其中应付已完工工程进度款1072500元,赔偿停工损失3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广坤,被告法定代表人徐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1、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12月5日。2、工程位置和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新安六路交汇处,般若智库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办公区与机房区机电安装工程。3、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工程总价款2925000元,其中包括设计费用263260元。设计费用在开工前已支付180000元,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未付款总额2745000元计算。4、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开工日期定为2012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定为2013年2月28日。5、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生效五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款的20%预付款,即549000元;原告在完成合同工程量至50%时,被告支付未付款的30%,即823500元,作为第一次进度付款;在完成合同工程量至90%时,被告支付原告未付款的30%,即823500元,作为第二次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除12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和增加工程的结算款。6、开工日期:2012年12月5日。7、工程停工的事实:因被告拖延支付预付款和第一期进度款,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告申请竣工日期延期到2013年3月30日,被告同意;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发出《工程暂停令》,通知涉案工程于2013年1月28日暂停施工,截止开庭之日未复工。8、已完工工程量: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制作的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已完成安装工程超过60%,被告2013年5月9日给原告的复函,确认原告已完工程为1372500元。9、双方关于赔偿损失的约定:2013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370410元,被告2013年5月9日复函原告,确认赔偿原告的停工损失为370000元。10、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11、拖欠工程款数额:1072500元。12、拖欠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370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第二十一条21.1约定,合同生效五天内,被告付给原告合同未付款的20%预付款,即549000元。第二十一条21.2约定,原告在完成合同工程量至50%时,被告应付给原告未付款的30%工程进度付款,即8235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如约完成了工程进度,并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告提交工程计量申报表,被告予以确认,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2013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般若智库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办公区与机房区机电安装工程的催告函》,被告仅支付原告30万元,其余款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未付。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1月26日签署《暂停工协议》,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下达《工程暂停令》,涉案工程直至本案开庭之日未复工。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107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事项,原告提交了2013年5月2日向被告发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因停工申请索赔损失370410元,被告2013年5月9日复函原告,确认赔偿原告的停工损失为370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70000元的停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进度款1072500元,赔偿停工损失37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442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1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项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