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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牛伟民与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民,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牛伟民。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霍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建民,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伟民与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伟民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伟民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森代理审判员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