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崖梅与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崖梅,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717号申请执行人:吴崖梅,居民。被执行人: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晗,该××董事长。吴崖梅与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吴崖梅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白锡茂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升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崖梅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7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