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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3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