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周斌、吴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周斌,吴艳萍,何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责人:吕晓东。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心畅。被告:周斌。被告:吴艳萍。被告:何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周斌、吴艳萍、何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