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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治敬与罗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敬,罗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李治敬,男,汉族,生于1939年12月29日。委托代理人:罗彩明,绵阳市涪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春玉,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3日。委托代理人:张维英,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敬诉被告罗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治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