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治敬与罗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敬,罗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李治敬,男,汉族,生于1939年12月29日。委托代理人:罗彩明,绵阳市涪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春玉,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3日。委托代理人:张维英,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敬诉被告罗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治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