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乐忠与陆焕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乐忠,陆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周乐忠。被执行人陆焕波。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乐忠与被执行人陆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陆焕波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336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