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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韦继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声,廖某兰,韦继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男,1966年2月出生。系被害人丁某冬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兰,女,1969年10月出生。系被害人丁某冬之母。上述两名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扬新,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继明,男,1990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继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以被告人韦继明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及诉讼代理人唐扬新,被告人韦继明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韦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与被告人韦继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人民币9万元。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的撤诉申请是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韦继明家属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声、廖某兰撤诉。审 判 长  赵五宝代理审判员  黎梓材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