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阎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靳某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