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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阎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靳某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