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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张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张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王景文,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忠军,男,现年40岁。本院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景文诉被告张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景文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判员  韦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