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张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张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王景文,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忠军,男,现年40岁。本院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景文诉被告张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景文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判员 韦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