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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邢宏朝与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敖远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宏朝,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敖远涛,刘清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邢宏朝,郧西县观音镇南沟村2组。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中锋镇花桥寺。法定代表人敖远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耀林,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敖远涛,竹溪县中锋庙耳沟村2组。被告刘清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宏朝诉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敖远涛、刘清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竹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邢宏朝与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敖远涛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可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同时被告刘清道的住所地也在十堰市茅箭区辖区。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堰市源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