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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和龙与被告崔忠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崔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00619号原告和龙被告崔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与被告崔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宪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