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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