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