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芦莉申请执行芦小龙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莉,芦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芦莉,女。被执行人芦小龙,男。我院在执行芦莉申请执行芦小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芦小龙返还芦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芦小龙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人芦莉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