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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芦莉申请执行芦小龙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莉,芦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芦莉,女。被执行人芦小龙,男。我院在执行芦莉申请执行芦小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芦小龙返还芦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芦小龙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人芦莉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