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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玉民诉被告李艳华、孙美丽、孙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民,李艳华,孙美丽,孙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安玉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孙美丽,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孙超,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关琦,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玉民诉被告李艳华、孙美丽、孙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振审判员 史殿华助审员 许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