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锋,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本市。身份证号:。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蒋锋酒后驾驶×××号(套牌,原车号为:×××)白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至小店平阳路与太茅路口时被协助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46.90mg/100ml。审理中,经补充侦查查明,在公安专网通过车辆识别代码比对,原车牌号为×××的车辆无盗抢记录,机动车状态为注销。被告人蒋锋的违法行为已受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补侦情况说明、被告人蒋锋的抽取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