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磊与宁波大榭开发区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宁波大榭开发区精锐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84号原告:陈磊。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史龙,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堍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精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0.5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