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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汶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名称

喻尊田与张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尊田;张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汶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喻尊田,男,汉族,居民,1944年9月2日出生,住汶上县。被告张德生,男,汉族,农民,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汶上县。原告喻尊田与被告张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尊田诉称,2011年7月份至2012年3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的架板,共计架板款36500元,被告已偿还9500元,下欠2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当时约定如不能按期还就加5分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一推再推,至今未还剩余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张德生偿还原告所欠货款27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德生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至2012年3月份,被告三次购买原告的架板,共计架板款36500元,被告张德生分别于2012年3月24日出具10000元的欠条(欠条背面分三次记明已还9500元,现下欠500元);2011年7月6日出具10000元的欠条;2012年2月2日出具16500元的欠条(该欠条写明:从2月2号到2月12号止,到期不还加5分)。现被告尚欠原告喻尊田货款27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德生出具的三份欠条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德生购买原告的架板,向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德生欠原告喻尊田货款27000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五分支付16500元货款的利息,因被告在16500元的欠条上书写的“到期不还加5分”,意思不明确,原告亦无其它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喻尊田货款27000元。二、驳回原告喻尊田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张德生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