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傅祖良与蔡新明、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祖良,蔡新明,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傅祖良。被告:蔡新明。被告: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祖良与被告蔡新明、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祖良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新明、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祖良撤回对被告蔡新明、郑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祖良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