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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傅祖良与蔡新明、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祖良,蔡新明,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傅祖良。被告:蔡新明。被告: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祖良与被告蔡新明、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祖良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新明、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祖良撤回对被告蔡新明、郑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祖良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