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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三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鲁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鲁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448号原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林忠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哲,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鲁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鲁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