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哑柏镇。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揉谷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胡安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