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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哑柏镇。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揉谷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胡安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