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永丰与深圳市新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丰,深圳市新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王月虹,王某,熊某,熊秀云,孙秋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熊永丰,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1007、1009。法定代表人,王月虹。委托代理人张存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月虹,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存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存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熊某。委托代理人张存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熊秀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第三人孙秋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永丰被告深圳市新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月虹、王某、熊某、熊秀云、孙秋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永丰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永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永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为1262.5元,由原告熊永丰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126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