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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东瑶与东拴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瑶,东拴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东瑶,男。委托代理人赵娟,女。被告东拴虎,男。委托代理人郭继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瑶与被告东拴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瑶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瑶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邓李智人民陪审员  邓秋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