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3年5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释放,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民警在对古冶大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将正在此地贩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班某某抓获,并查获213张涉嫌淫秽光盘、660张涉嫌非法出版物光盘。现场查获的213张涉嫌淫秽光盘经唐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均为淫秽物品。现场查获的660张涉嫌非法出版物光盘经河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告知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班某某无证贩卖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班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