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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林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林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刘鸣,行长。委托代理人:简淑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谷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职员。被告:林芳芳,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诉被告林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一凡代理审判员  杨斯淼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