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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4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有才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才,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814号原告冯有才。委托代理人陶宁,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九龙山平乐园100号。法定代表人郝勇,社长。委托代理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才与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有才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有才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有才负担25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