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李军,男,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府路。法定代表人殷程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