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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宿迁中学与杜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宿迁中学,杜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江苏省宿迁中学。法定代表人汤成军。委托代理人杨伟刚、吴戈。被告杜荣华。原告江苏省宿迁中学诉被告杜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宿迁中学委托代理人吴戈,被告杜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宿产交合同(2012)70号的《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南侧、中山路西侧自东向西第3、4、5、6四间的沿街门面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三年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租金按年使用(先付后用),第一年租金为280000元,第二、三年租金在每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交付给原告,且租金分别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5%、10%,即第二年租金294000元、第三年租金308000元,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虽然原告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对于第三年租金仅支付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尚欠房屋租金21800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房屋租金21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0日起以第三年每月租金2566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已经给过4万押金,合同结束后应该抵偿租金,实际上只欠178000元;宿迁中学说房子不会拆迁,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二三十万,过完年之后墙上贴公示说要拆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宿产交合同(2012)70号的《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书》,将原告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南侧、中山路西侧自东向西第3、4、5、6四间的沿街门面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叁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租金按年交付,先付后用。第一年租金为28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第三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10%。第二、三年租金在每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交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为保证被告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每间1万元,计4万元整。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乙方将房屋交还甲方,甲方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至今被告尚欠第三年房屋租金218000元未支付。另查明,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系江苏省宿迁中学初中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房屋租金。原被告均认可第三年租金尚有218000元未支付,但对被告缴纳的4万元保证金应否折抵房屋租金存在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如被告无违约行为,待原告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被告将房屋交还原告,原告将保证金全额退还被告。现租赁合同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并未成就,被告缴纳的4万元保证金可待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另行结算,被告要求在本案中折抵房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18000元。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第三年房屋租金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按年度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额(25667元)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主要是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造成的利息损失。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数额,未超过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宿迁中学说房子不会拆迁,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二三十万,过完年之后墙上贴公示说要拆迁。被告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尚未从涉案房屋中搬离,且涉案房屋亦未拆迁,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宿迁中学房屋租金21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以2566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杜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璇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