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士庆与巫后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庆,巫后宏,王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士庆。委托代理人:赵雪松,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巫后宏。委托代理人:梅百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义。本院在审理张士庆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士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士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