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明求与付桂祥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明求,付桂祥,刘有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狮子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刘明求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付桂祥委托代理人:杨学东,怀化市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刘有为一审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狮子岩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彭宏刚,系该村民委员会村长。上诉人刘明求因与被上诉人付桂祥、第三人刘有为、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狮子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狮子岩村民委员会)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怀鹤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明求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朝阳,被上诉人付桂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东,一审第三人刘有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狮子岩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因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再审漏列诉讼当事人,存在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