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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关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