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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永泰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功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泰,包头市功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穆永泰,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功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李青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永泰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功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包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