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蔡青松与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松,李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蔡青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文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青松与被告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青松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青松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青松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