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胡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胡余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607号原告:王宏伟。被告:胡余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胡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