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周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白沙村竹林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9********)委托代理人叶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2209102100054)(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白沙村竹林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密,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1997年1月23日生育一子周某。由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而结婚,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陈某某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2007年开始被告陈某某外出打工后长期不回家,不抚养小孩、不关心原告周某某的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周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对原告周某某主张的恋爱、结婚的时间和经过以及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没有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对家庭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外出打工后经常回家、抚养了小孩、关心原告周某某的生活,原告周某某之所以现在要求离婚,系其近年来与他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陈某某不同意离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婚后夫妻感情的好坏问题,本院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陈某某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审理中,原告周某某未能提供其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周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但原告周某某未能提供其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