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叶伟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伟,章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248号申请执行人:黄叶伟,农民。被执行人:章志敏,农民。黄叶伟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的(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章志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叶伟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志敏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伟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2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