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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XX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方XX。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与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方XX负担。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青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