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XX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方XX。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与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方XX负担。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青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