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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泸泸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泸泸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显平,总经理。被告南京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日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南京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文良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3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玉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陈永庆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