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振兴与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兴,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兴,男,1943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徐振兴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我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徐振兴办理位于安阳市友谊路农贸市场商住楼3号楼2单元7号65.58㎡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