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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7号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46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甲9460元,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