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7号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46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甲9460元,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