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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少藩与中山市百利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藩,中山市百利威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陈少藩,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月光,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中山市百利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安乐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麦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藩诉被告中山市百利威灯饰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利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13046××××.0)中,陈少藩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1.对百利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械设备进行拍照;2.清点百利威公司库存被控侵权产品成品与半成品数量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3.对被控侵权产品取样一件。陈少藩为此提供了1万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陈少藩为证明百利威公司的侵权行为及赔偿责任,要求对百利威公司持有的涉嫌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百利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械设备进行拍照;2.清点百利威公司库存被控侵权产品成品与半成品数量;3.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并扣押一件产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练天成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百度搜索“”